(2015)宝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康永杰、王爱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军,康永杰,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军,农民。被执行人康永杰,居民。被执行人王爱丽,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95.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交纳执行款,现被执行人依照协议已交纳执行款1074元。因双方约定的给付执行款期限较长,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