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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谭超、谭正仁、夏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谭超,谭正仁,夏良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双流县。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超,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谭正仁,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夏良梅,女,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诉被告谭超、谭正仁、夏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对被告谭超、谭正仁、夏良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