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和安与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安,程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朱和安。委托代理人沈建新,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金林。原告朱和安与被告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程金林下落不明,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和安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朱和安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受理费补交事宜,但原告朱和安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按照原告朱和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和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朱和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朱和安负担。审 判 长  徐东庆代理审判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姜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