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和安与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安,程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朱和安。委托代理人沈建新,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金林。原告朱和安与被告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程金林下落不明,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和安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朱和安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受理费补交事宜,但原告朱和安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按照原告朱和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和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朱和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朱和安负担。审 判 长 徐东庆代理审判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姜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