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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级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级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刑初字第76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级超,曾用名“孙吉超”,农民。2001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级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级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孙级超驾车先后窜至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城全福元B座停车场、寿光市银海路农村商业银行北侧停车场等处,采取以汽车干扰器干扰、致使轿车未能上锁的方式,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白色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一台,董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咖啡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白色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2001)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2013)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被害人董某、李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级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级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级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军审 判 员  张治中人民陪审员  单学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禹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