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执字第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继强,经理。被执行人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化街1481号。法定代表人郭继强,经理。被执行人郭继强。被执行人人某。第三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郭继强、郭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人称,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5年1月29日将本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杨某,并通知了被执���人,现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杨某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及向被执行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某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杨某,手续完备,符合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杨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