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陆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阿明,姜建忠,姚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008号申请执行人陆阿明。委托代理人支静雅。被执行人姜建忠。被执行人姚桃英。陆阿明与姜建忠、姚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姜建忠、姚桃英共同归还陆阿明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姜建忠、姚桃英负担。因被执行人姜建忠、姚桃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阿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5655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姜建忠名下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东港雅苑4幢203室拆迁房一套进行了查封(未领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本院依法依法已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东港佳苑安置房结算清单、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拆迁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