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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莫初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初发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48号罪犯莫初发。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9日作出(1995)桂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初发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莫初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2日以(1995)桂刑核字第62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莫初发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2月29日交付执行。1998年4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1月1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8月、2007年11月、2010年10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莫初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初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初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初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