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瑞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瑞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贾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涵。委托代理人汪玉华。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邱瑞胜。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诉被告邱瑞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玉华、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瑞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景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汉都华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确立了物业合同关系,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0.3元收取,被告已拖欠物业费连同滞纳金161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也不给付,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物业费、公用电费、二次加压费、垃圾费计1034元,滞纳金584元,共计16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瑞胜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甲方)与邱瑞胜(乙方)签订汉都华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敬业公司对贾汪区汉都华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为:多层0.3元/平方/月。2014年1月29日,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敬业公司名称变更为远景公司。另查明,邱瑞胜系贾汪区汉都华庭小区1-4-402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约116.7平方米。原告因被告欠交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31日的物业费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规约、变更登记通知书、照片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有碍整个小区的正常管理与服务,也损害了其他按时交费业主的正当权利。本案,原告要求被告邱瑞胜交纳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3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用电费、二次加压费,证据不充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结合该小区其他业主的陈述,原告主张的垃圾费12元/年/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未有充分证据,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邱瑞胜应交纳原告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费合计1073元(1034元+39元)。同时,原告也应注意与业主及时沟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只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互相协调配合,才能把小区建设得更美好。被告邱瑞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瑞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垃圾费107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瑞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