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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吴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宛经舟,张莉,吴报东,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宛经舟,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报东,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宛建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庐江执字第001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报东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现吴报东已做好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吴报东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报东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一〇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