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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士锋与张凤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士锋。被告张凤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锋与被告张凤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锋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