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士锋与张凤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士锋。被告张凤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锋与被告张凤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锋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