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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金建军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军,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军,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负责人朱士军,职务经理。金建军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建军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