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法升、张乐梅与董兴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升,张乐梅,董兴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王法升。申请执行人张乐梅。被执行人董兴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法升等与被执行人董兴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高立国执行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