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冬梅诉黄灿辉交通事故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梅,黄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周冬梅。委托代理人:XX强,与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黄灿辉。原告周冬梅诉被告黄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冬梅诉称,2014年11月15日12时50分,原告驾驶粤R6C5**小车在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清新交警大队对面红绿灯处停下等待放行期间,被告驾驶电动车发生追尾。后经交警现场处理,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840元、损失鉴定费246元、交通费14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身份关系;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负何责任;3、收据。证明事故车辆鉴定费用;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证明车辆已做鉴定;5、交通费发票。证明交通事故费用;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辆合格合法;7、车辆维修收据。证明车辆已维修并用去维修费1840元。被告黄灿辉无提供证据和答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2时50分,被告黄灿辉驾驶电动车(车架号:8426)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广东省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清新交警大队对面路段时,追尾撞上属原告周冬梅所有、由XX强驾驶的粤R6C5**小车,造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4TB2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黄灿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X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粤R6C5**小车经清远汇诚价格鉴证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损以及在清远市蓝之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损失鉴定及维修费用为1840元,原告并为此支付了车辆评估费246元以及在车辆维修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140元,合共为222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维修费、交通费票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黄灿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强不承担责任。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维修费用1840元、评估费246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即交通费140元,合共2226元,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被告黄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灿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合共2226元给原告周冬梅。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灿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莹莹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清新支行。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账号:714657747391。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