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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亮与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亮。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谦,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亮诉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忠、人民陪审员丁松林、人民陪审员李根荣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亮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知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