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宪峰与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8号申请人孟宪峰与被执行人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英达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朱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