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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执字第00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执字第006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某,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余某应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3区12栋1单元101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就上述判项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3区12栋1单元101室房屋予以了查封。经本院执行异议审查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已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余某所提异议,本院应依法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3区12栋1单元101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的判项内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余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3区12栋1单元101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