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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12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平与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平,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120—0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平,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迪瑞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26号9-3-201。委托代理人王通刚,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宾水东道交口(万顺温泉花园内),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平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191—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