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春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5号楼1单元3层301、302、303、304、305室。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视保眼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邹春雷,被告视保眼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齐欢、刘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铁装饰公司起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5号楼1单元首层至七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分别签订了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施工,并于2013年7月30日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结算金额为9505680.41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对被告委托审核工程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待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5%以及工程洽商、变更审定的全部价款。被告应支付到工程款的95%即9030396.39元给原告,尚欠以1600496.45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予以拒付。综上被告无理拖欠原告工程款,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00496.4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视保眼科公司答辩称:被告对支付原告工程款没有异议,此前资金比较紧张,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北京高见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见明公司)更名为视保眼科公司。高见明公司与中铁装饰公司就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装修工程共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包括:2013年5月28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眼科科普宣传基地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5号楼1单元首层。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及标段内电梯间成品保护;主要施工空间:物淋室、更衣间、风淋室、缓冲间、排气间、光学超净间、开水间、机房、走廊、大厅、接待洽谈室、展厅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393870元。同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药理基地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5号楼1单元七层。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及标段内电梯间成品保护;主要施工空间:实验室、样品储藏室、样本处理室、清洁室、样品提取室、药理室、基因室、PCR室、液质仪器室、液质操作间、气瓶室、天平室、过厅、走廊、公共卫生间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376844元。以上二份合同均约定如下内容: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开工日期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7月1日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100%,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程款拨至合同价款85%,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待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5%以及工程洽商、变更审定的全部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自验收之日起二十四月),工程正式移交后十日内拨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为施工图预算价加减设计变更、洽商价款、双方约定其他需调整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2013年7月16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中试及产业化基地装修工程(F1-二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420527.15元。同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视光产品研发中心装修工程(F1-三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537227.43元。同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国家眼科网络教育中心装修工程(F1-五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559706.63元。同日,高见明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就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装修工程(F1-六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亦庄生物医药园。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工程(含目前设计图纸需做防水的地面凿除、原风机盘管的拆除)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改建范围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1533875.08元。以上四份合同均约定如下内容:开工日期2013年7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7月20日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100%,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程款拨至合同价款85%,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待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5%以及工程洽商、变更审定的全部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自验收之日起二十四月),工程正式移交后十日内拨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为施工图预算价加减设计变更、洽商价款、双方约定其他需调整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合同签订后,中铁装饰公司依约进场进行了施工。2013年7月30日,建设单位高见明公司、监理单位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中铁装饰公司、设计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1、分部工程共5分部,经查5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5分部,验收结论:经各专业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28项,经审查符合要求28项,经核定符合规定要求28项。验收结论:质量控制资料共核查28项符合有关规范要求。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11项,符合要求11项,共抽查6项,符合要求6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0项。验收结论: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共核查11项,符合要求11项,抽查其中6项使用功能均满足。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15项,符合要求15项,不符合要求0项。验收结论:观感质量验收为好。5、综合验收结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2月30日,高见明公司与中铁装饰公司对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装修工程国家眼科中心一至七层装修工程金额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送审金额10036169.93元,审定金额9505680.41元,审减金额530489.52元。审理中,双方对审定金额9505680.41元为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无异议,对中铁装饰公司已收到视保眼科公司给付的工程款7429899.94元,扣除质量保证金,尚有1600496.45元未给付的事实无异议。另查,2015年1月19日,视保眼科公司(发包人)与中铁装饰公司(承包人)针对以上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部分第36条争议36.1条款修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承包人所在地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单、转账支票、入账通知书、工商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视保眼科公司与中铁装饰公司签订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协议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中铁装饰公司依协议约定对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装修工程国家眼科中心一至七层装修工程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5%以及工程洽商、变更审定的全部价款。双方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结算且结算金额没有异议,故应根据最终审计结算的金额9505680.41元作为视保眼科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依据。中铁装饰公司认可视保眼科公司已实际给付工程款7429899.94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工程尚处质保期间,扣除应付工程款5%的工程质保金,视保眼科公司仍欠中铁装饰公司工程款1600496.45元未给付,双方对此均共同确认,故中铁装饰公司主张视保眼科公司给付1600496.45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六十万零四百九十六元四角五分。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零二元,由北京视保眼科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紫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