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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朝连申请执行林怀信扶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连,林怀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孙朝连,女,汉族,生于1947年7月1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文肓,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林怀信,男,汉族,生于1931年5月1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孙朝连申请执行林怀信扶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0)禄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林怀信应付给孙朝连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扶养费1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2010)禄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