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德强与汤福利、周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强,汤福利,周伟,黄付怀,李宁,冯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668号申请人曹德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汤福利,农民。被执行人周伟,农民。被执行人黄付怀,教师。被执行人李宁,教师。被执行人冯仰刚,农民。关于申请人曹德强诉被执行人汤福利、周伟、黄付怀、李宁、冯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汤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德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自2010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周伟、黄付怀、李宁、冯仰刚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曹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被告汤福利、周伟、黄付怀、李宁、冯仰刚负担。”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曹德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铁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永刚执行员 董可伟执行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