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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行裁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发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张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行裁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孟振平,局长。被执行人张发兰。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发兰作处罚时认定张发兰非法占用北伏流村集体土地1853平方米(合2.8亩)建养殖场。经本院现场勘验,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张发兰双方都到场参加勘验,张发兰占用北伏流集体土地1820平方米建养殖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张发兰作处罚时,认定的张发兰占用北伏流村集体土地面积与张发兰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符。因此,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不正确。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耿化力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习平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