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丽蓉与XX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郑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