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门艳杰与马丽娜、张子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门艳杰;马丽娜;张子余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门艳杰,女,汉族,1956年9月30日出生,教师,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马丽娜,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邮政局职工,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子余,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个体。门艳杰申请执行马丽娜、张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门艳杰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马丽娜、张子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执字第9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文书日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