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韩祖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韩祖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69832870-1。负责人刘芬,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祖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祖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保险标的物即皖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住所地为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4楼,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标的物为号牌号码皖A×××××的运输工具,经查明,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为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