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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现住宁夏灵武市,个体。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文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报案,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超速驾驶宁A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61km处,与迎面来车会车时,未查清前方路面情况,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马某乙驾驶的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马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报案并积极救助被害人。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戴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