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怀春与陈侠、左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左某,左B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商初字第0707号原告刘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淮安市清浦区化工新村居委会退休职工。被告左某,职业不详。被告左B(曾用名左*),职业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左某、左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姚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惠东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显峰、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左B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2月7日,被告陈某丈夫左长江称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3.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1年,同年3月3日,左长江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之后,左长江没有按时还款,又在举债期间因故死亡,原告索款无果。被告陈某与左长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又发生于左长江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系左长江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债务在继承范围内应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判决被告陈某、左某、左B偿还借款21.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左长江虽然是夫妻,但感情已经破裂,已经分居多年,刘某某与左长江之间发生的借款其不知情,其与左某、左B已经放弃了继承权,而且和子女也很少联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左某、左B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左长江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左某、左B系左长江与陈某的子女。2012年2月7日,左长江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3.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写明: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到2013年2月7日还。2012年3月3日,左长江又向原告刘某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写明: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捌万元整。之后,左长江未及时还款,2012年11月13日左长江死亡,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三被告的身份信息四份、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病逝记录一份在卷印证。被告左某、左B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陈某对身份信息及病逝记录无异议,对借条有异议,称其不清楚。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左长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左长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左长江生前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左长江已死亡,被告陈某与左长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某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1.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自2013年2月8日起以13.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左某、左B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左某、左B应在所继承的左长江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左某、左B继承了左长江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1.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惠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