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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志田与杨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田,杨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9号原告李志田。委托代理人佟满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雪辉,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田与被告杨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世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