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志田与杨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田,杨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9号原告李志田。委托代理人佟满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雪辉,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田与被告杨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世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