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玉岭与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岭,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44号申请人:杨玉岭。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新学,主任。杨玉岭诉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初字第345号、34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两案件的判决标的共6200元,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凤民初字第345号、346号民事判决书均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奇超执行员 张睿星执行员 董钰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