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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安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安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裴某甲,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裴某乙,男,1934年3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系原告祖父)。被告:安某丙,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与被告安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