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安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安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裴某甲,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裴某乙,男,1934年3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系原告祖父)。被告:安某丙,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与被告安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