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姚春果与汤长华、胡寿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长华,姚春果,胡寿青,姚丫你,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长华,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春果,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寿青,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审被告:姚丫你,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审被告:丁珍,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汤长华,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井巷新村66栋204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汤长华与被上诉人姚春果、原审被告胡寿青、姚丫你、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汤长华在上诉期内不预交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汤长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