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邱佩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佩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695号罪犯邱佩华,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佩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4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检察员朱照荣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边城监狱指派警官郭召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邱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邱佩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佩华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邱佩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罪犯邱佩华的悔罪书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佩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佩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