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商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商初字第014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三楼168号。法定代表人何理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585号。法定代表人何理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理江。被告李荣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原告给予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授信额度1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为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8月18日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4苏银贷字第CS0659号)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90个基点,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4苏银贷字第CS0660号)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90个基点,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偿付借款利息,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000万元,支付至2014年10月11日的利息(含复利)112942.7元,并支付2014年10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67800元;判令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判令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678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综合授信合同》1份。证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1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双方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约定。3、《最高额保证合同》4份,《股东会决议》2份。证明被告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分别为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CS065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单位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同时双方对利率、罚息、复利等作了约定,原告按约于当日发放贷款。5、CS066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单位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同时双方对利率、罚息、复利等作了约定,原告按约于当日发放贷款。6、贷款欠息截屏1份。证明截止2014年10月11日被告分别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6250元,复利221.35元,总计结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112500元,复利442.7元,复利和利息总计112942.7元。因本案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给予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授信额度1000万元,可循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等业务,授信额度的使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如受信人发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受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同日,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分别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四份,四被告分别向原告承诺对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间因授信而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S065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90个基点,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每月20日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利率,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并承担不超过主债权50%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并于借款凭证中双方确认借款利率为年息7.5%。但被告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付息,至2014年10月11日,被告余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6250元,复利221.36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S066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90个基点,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每月20日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利率,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并承担不超过主债权50%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并于借款凭证中双方确认借款利率为年息7.5%。但被告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付息,至2014年10月11日,被告余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6250元,复利221.36元。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分别订立的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取得借款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在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以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借款本金及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与原告分别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属本案主债务的担保,四被告应对本案的借款债务分别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五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10月11日的利息、复利按112942.7元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二、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何理江对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李荣华对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0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909元,由被告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你的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理江、李荣华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490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