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覃辉,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号。身份证号:××。被告梁雪珍,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翠亨南一街17号。身份证号:××。被告韦兆美,男,1946年4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翠亨南一街17号。身份证号:××。被告韦燕云,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翠亨南一街1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辉诉被告梁雪珍、韦兆美、韦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辉以其已向柳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局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辉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辉撤回对被告梁雪珍、韦兆美、韦燕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覃辉负担。审 判 长 陈 菁代理审判员 黎再武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欧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