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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张庆住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张庆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性,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庆柱,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张立军与张庆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26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庆柱应支付申请人张立军案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庆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年九执字第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代理审判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健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