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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代杰诉朱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杰,朱影,谷学彬,宣永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代杰,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原告:朱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被告:谷学彬,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被告:宣永丽,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杰、朱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