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芒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林富与李桂美、杨洁、杨世汉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美,杨洁,杨世汉,韩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芒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美,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现住芒市。申请执行人杨洁,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生,现住芒市。申请执行人杨世汉,男,汉族,1944年10月26日生,现住芒市。被执行人韩林富,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生,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桂美、杨洁、杨世汉与韩林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林富本人在戒毒所戒毒,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管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