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萍萍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萍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15号罪犯张萍萍,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萍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张萍萍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张萍萍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由于罪犯履行财产刑有困难,该次减刑已经交纳罚金2000元。现有奖励分8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萍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萍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