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何义学与许方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学,许方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何义学,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唐受丽,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系原告何义学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志均,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方成,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向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义学与被告许方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义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义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学撤回对被告许方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义学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