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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劲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