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劲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