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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拓与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拓,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滨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拓,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月13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北镇。被执行人李烨,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2月13日,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张拓申请执行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烨在2014年9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拓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全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粱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