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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晋江市大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61155628-6。法定代表人施天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士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系该公司职员。申报人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祺琳,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因票号分别为3140005125255027、3140005125255029、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均为石狮市亚士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均为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