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宁晓飞与被执行人冯丛志、尚会翔、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晓飞,冯丛志,尚会翔,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宁晓飞,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冯丛志,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尚会翔,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万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晓飞与被执行人冯丛志、尚会翔、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晓飞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毕正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