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陈秀,何飞,黄小玲,吴振,张佛全,黄雪珍,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46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肖木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仇炘,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陈秀,女,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何飞,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小玲,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吴振,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佛全,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雪珍,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彭立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9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陈秀、何飞、黄小玲、吴振、张佛全、黄雪珍、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佛全名下的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XXX号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此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陈秀、何飞、黄小玲、吴振、张佛全、黄雪珍、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被执行人周陈秀、何飞、黄小玲、吴振、张佛全、黄雪珍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陈秀、何飞、黄小玲、吴振、张佛全、黄雪珍、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