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凌海市红叶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甲、赵某、张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红叶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甲,赵某,张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凌海市红叶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庆丰,系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赵某,女,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张乙,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红叶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甲、赵某、张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红叶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文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