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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建于陈家能、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家能,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陈建,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能,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钟达明,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陈家能、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确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