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保如、凡国军、李潇华、何保任、万志林申请执行韦运张、韦兆福、韦运袖、韦运佳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如,凡国军,李潇华,何保任,万志林,韦运张,韦兆福,韦运袖,韦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何保如。申请执行人:凡国军。申请执行人:李潇华。申请执行人:何保任。申请执行人:万志林。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运张。被执行人:韦兆福,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玉洞村定天坡35队**号。被执行人:韦运袖。被执行人:韦运佳。本院在执行何保如、凡国军、李潇华、何保任、万志林申请执行韦运张、韦兆福、韦运袖、韦运佳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韦运张、韦兆福、韦运袖、韦运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运张、韦兆福、韦运袖、韦运佳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