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伤情系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其母亲黄某讨要说法,同其嫂子侯某、弟媳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六里杨庄北,与王某、张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将王某左腰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蒙)公(刑)鉴字(伤)字(2014)05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伤害案件先期处置表及伤情照片,证明案件先期处理情况。3、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CT室说明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相关材料,证明被害人王某伤情检查等情况。4、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年龄等自然情况。7、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陈某甲同其嫂子侯某、弟媳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六里杨庄北,与王某、张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甲将王某左腰部打伤。8、证人陈某乙、张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陈某甲同其嫂子侯某、弟媳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六里杨庄北,与王某、张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甲将王某左腰部打伤。9、证人徐某、侯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陈某甲为帮其母亲黄某讨要说法,同其嫂子侯某、弟媳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六里杨庄北,与王某、张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甲将王某左腰部打伤。10、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9月26日16时左右,其为帮其母亲黄某讨要说法,同嫂子侯某、弟媳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何楼村六里杨庄北,与王某、张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将王某左腰部打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辉江审 判 员 葛子胜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