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遵友与陆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遵友,陆金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徐遵友。被告陆金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遵友诉被告陆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遵友撤回对被告陆金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雨濛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