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程文才等与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程文才,程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程文才,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执行人程国义,男,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文才、程国义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成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