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潘仕萍、潘学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潘仕萍,潘学友,普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地址:禄丰县城金源路;法定代表人:文金顺(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段勇(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潘仕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27日。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潘学友,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1日。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普师,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10日。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潘仕萍、潘学友、普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潘仕萍、潘学友、普师应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欠款2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关注公众号“”